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公示
第六十條 建立分級負責、規(guī)范有效的國家、地方、高校、中學等多級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制度。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準確、公開程序規(guī)范、內容發(fā)布及時。
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、招生考試機構、有關高校、中學應按照有關要求,分別公開招生政策、高校招生資格、高校招生章程、高校招生計劃、考生資格、錄取程序、錄取結果、咨詢及申訴渠道、重大違規(guī)事件及處理結果、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。
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公布本省有關招生政策、計劃、考生咨詢及申訴渠道、重大違規(guī)事件及處理結果、考生統(tǒng)考成績和錄取結果的查詢辦法、本省統(tǒng)考各錄取批次控制分數(shù)線、填報志愿和錄取時間安排、各錄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專業(yè)招生計劃;公示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、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等名單。
高校在其網(wǎng)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計劃、招生章程、錄取結果查詢辦法;公示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資格條件、測試項目、測試成績、合格標準、測試合格考生名單,擬錄取專業(yè)和錄取優(yōu)惠分值,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相關信息。
各市、縣(區(qū))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(qū)、本校享受照顧政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姓名、性別、所在中學(或單位)、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等。
第六十一條 省教育考試院、設區(qū)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?h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,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,并保留至當年8月底。
第六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、招生考試機構、有關高校、中學要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,提供舉報電子信箱、電話號碼、受理舉報的單位和通訊地址,并按照國家有關信訪規(guī)定對舉報事項及時調查處理。
第十三章 新生入學與入學復查
第六十三條 被高校錄取的考生,憑本人《準考證》、《二代居民身份證》和《錄取通知書》,于8月10日后到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或指定地點領取“考生報考材料袋”?忌鷳咨票9芎脠罂疾牧,不得私自拆封?忌鷳锤咝d浫⊥ㄖ獣弦(guī)定的日期,到校辦理入學手續(xù),并將本人報考材料交給學校?忌I取“考生報考材料袋”后因故不報到就讀的,必須在當年12月31日前將“考生報考材料袋”原封不動交回報名確認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。如未交回或逾期交回,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?忌狞h、團組織關系和在職人員的干部人事檔案,按原單位的規(guī)定辦理接轉手續(xù)。
第六十四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,各高校在新生入學后,要組織對新生報考材料進行復核,并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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